白酒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白酒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新闻】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您想了解的在这里镇康溲疏

发布时间:2020-10-19 07:47:40 阅读: 来源:白酒厂家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您想了解的在这里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农田建设工作,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订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农田建设是提升粮食产能、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高标准高质量持续有效地抓好农田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办法》,统一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一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加强农业农村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长久的任务。农田建设职能完全划归我部以后,应从法规、规章、标准等方面制定一套制度,凝聚力量、约束各方、推进建设。构建责权明确、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办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好藏粮于地战略,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如此巨大的任务,分解到乡村,落实到地块,需要实施大量的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的实施主体,必须有专门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是深化机构改革成效的现实需要。机构改革后,已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到我部,但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年,各部门都按自己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各地还有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为从源头上实现统一规范,推进农业农村系统从上到下农田建设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是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涉及经济学、农学、土壤学、工程学、生态学等学科,需要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现专业化管理。机构改革后,农田建设工作由多部门管理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一部门管理,建设管理队伍规模大幅缩减,人员结构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为保障改革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要求,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田建设管理工作,需出台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制度指导地方。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共7章40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是原则性说明外,其他五章都是农田建设项目程序和各环节的规定,包括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

第一章“总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约束范围、概念、项目类型、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编制”,明确规划原则、规划重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划事权、规划内容、项目库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对象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制主体;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公示、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备案和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下达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组织实施”,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期限、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专业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终止程序和规定;项目调度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竣工验收”,明确组织竣工验收原则、申请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和抽查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公示牌设立、移交管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社会监督、内控制度、监督评价、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处理、配合审计督查、填报项目信息、上图入库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明确省级办法制定、与其他部门办法的关系、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的特点:

一是程序性文件。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主体多,亟需制定责权清晰、程序简捷、操作性强的程序性文件,指导规范设计、监理、建设等主体行为,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操作程序、管控环节,规范性要求。

二是尊重农田建设的实际,简化管理程序。针对农田建设项目地点不可改动、工程在田间、受益是农户的特点将规划引入项目管理程序。强调县级规划将项目落实到田块,规划出一个个项目,形成项目库。由此压减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等程序,实行简约管理模式,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以项目库项目为基础,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节约了前期工作时间和经费。

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农田建设项目大多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实施,项目建成后受益和管护主体是农民,因此,项目建设管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高质量,建成后使用高效。《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体现了这方面要求。

四是落实“放管服”要求。据了解,原来从事此项工作的四部门各类人员大多数都留在了原单位,人员减少、任务量加倍是农田建设干部队伍面临的最主要压力。在制定制度时,既要考虑到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提高地方积极性,也要避免权力过度下放,基层部门责任过重难以承担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办法》明确了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分级负责的有关要求,只允许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下放到地级为止。

问:按照“放管服”要求,农田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相关权力下放后,如何进行监管?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适应农田建设项目规范化、精准化管理的需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突出了平台管理、在线监管、过程监管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计划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不增加地方负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区,农业农村部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规定,统筹上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情况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省份,由国务院办公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分配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对每个激励省给予新增安排1亿-2亿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农业农村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部网站、《农民日报》、《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办法》的培训工作。根据《办法》编写解读材料,举办《办法》培训班,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还要帮助和指导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对下培训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三是抓紧出台《办法》配套的政策制度。要以《办法》为统领,及时制定农田建设管理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加快构建“精简统一、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的新时期农田建设管理体系。

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第十四条省、受托的地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地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专业做试管婴儿手术的医院

成都治牛皮癣医院地址

重庆治疗牛皮癣

上海白癜风医院